第二附表
條款及規定
1. | (a) | 須即領取法例規定的各類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以便售賣獲准出售的貨品及經營該業務。領取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之前,不得售賣任何需要持有該等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始可售賣的貨品。 |
(b) | 本協議並無給予任何豁免,容許獲許可人無須遵守有關獲許可人在准用範圍內業務的發牌條件。獲許可人須負責與有關當局接觸,以便申領法例規定經營該業務所需的各類牌照、許可證及證明書。即使本協議已告生效,如果獲許可人未領有法例規定的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而開業,即屬違法。有關當局對於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的申請,需要時間考慮以作決定,故獲許可人須注意,在協議期內,獲許可人在有關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簽發之前,不得以未能開業為理由要求減免使用費。 | |
2. | (a) | 遵守獲發與該業務有關的牌照、許可證及/或證明書的規定及條件。 |
(b) | 遵守署方就使用准用範圍事宜而可能不時施加的規定及條件。 | |
(c) | 本協議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所有規例規管,適用範圍包括該場地及在准用範圍內經營的業務。 | |
3. | 須遵從任何政府部門就准用範圍發出的任何指示及規定。 | |
4. | 遵守一切適用於該業務的法例。 | |
5. | 獲許可人可能須繳交和償付現時或日後的一切差餉、稅款、地稅、經評估的收費及任何支出,而此等差餉、稅款、地稅、經評估的收費及任何支出於目前或協議期內向獲許可人徵收或就准用範圍而施加和評估。 | |
6. | 不得頂讓、分租、轉讓或以其他形式放棄本協議的任何一項利益或責任。 | |
7. | (a) | 除供本身獨立經營該業務外,獲許可人不得將准用範圍或其任何部分作其他用途,亦不得茖洁B容許或准許他人這樣做。 |
(b) | 在不影響本附表第7(a)條的一般性原則下,如事先未獲署方批准,不得容許任何人在准用範圍過夜。署方只會准許獲許可人派駐看更員在准用範圍過夜,以便看守准用範圍內的財物,而獲許可人須首先向署方登記看更員的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署方始會予以批准。 | |
8. | 獲許可人須每天在署方准許的時間在准用範圍內經營該業務,及備有本協議供署方人員及其他的有關政府部門公職人員查閱。 | |
9. | 不得在准用範圍進行賭博或任何非法或不道德活動,亦不得准許或容許他人這樣做。 | |
10. | 不得在准用範圍內進行任何遊戲活動,不論有關活動是否屬於賭博性質。 | |
11. | 不得在准用範圍或其附近煮食。 | |
12. | 事前未獲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准用範圍進行結構或電力方面的改動或加建。 | |
13. | 採取必須的措施,以防止准用範圍的地面受損;如該等損毀出現,則須將受損地面恢復原狀,或應署方要求支付因修理有關損毀所引致的一切費用。 | |
14. | (a) | 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准用範圍遭受火災、暴風雨或颱風等損毀。 |
(b) | 保持器具、家具、裝置及裝設維修妥善和可供使用,以令署方滿意。 | |
15. | 除電器燈具外,不得使用其他人工照明設備。 | |
16. | 該場地內已有照明。獲許可人可使用蓄電池,不然,獲許可人必須聘請署方指定的承辦商以獲取供電(如署方沒有指定承辦商,獲許可人則應自行安排向電力公司申請供電),並負責因此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進行所有安裝工程的費用。上述安裝工程,應以令電力公司滿意為合。獲許可人為准用範圍安排供電時,須遵從以下規定: | |
(a) | 為准用範圍臨時供電所需的任何電力裝置工程,均應由署方指定的電業承辦商進行。如署方沒有指定承辦商,工程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 |
(b) | 供電裝置應安裝於該場地內特為有關用途而設的範圍。 | |
(c) | 該等電力裝置須符合一九九二年《電力(線路)規例》的規定。 | |
(d) | 架空電線須離地最少4.5米,以容許消防車/救傷車安全駛過。 | |
(e) | 放置在室外的非防風雨設備不得接駁供電系統,違者會被截斷/終止電力供應。 | |
(f) | 署方如證實或有理由懷疑獲許可人管有的設備出現漏電或電力負荷過重的情況(例如供電系統斷路),可要求獲許可人截斷該設備的電源。獲許可人如不遵辦,將被截斷/終止電力供應。獲許可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證明有關設備不會引致漏電或電力負荷過重(例如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測試),署方才會恢復供電。 | |
(g) | 對因電力裝置引起的意外或火警事故,如果是由於獲許可人或其僱員的疏忽引致,獲許可人須負全責。因此,獲許可人可考慮購買保險,對意外或火警事故作出保障。 | |
(h) | 署方可制訂任何其他規定,使供電系統安全運作。 | |
(i) | 署方可限制提供給准用範圍內的最高電流量(以安培計算),並在本協議期間不時更改該限制程度。獲許可人必須遵守該限制,以及應在進行電力安裝工程前予以考慮。 | |
17. | (a) | 除第一附表所列的貨品外,如未獲署方書面批准,不得售賣其他貨品。 |
(b) | 在不影響本附表第17(a)條的一般性原則下,不得在准用範圍貯存、售賣或提供動物和禽鳥、影音帶和光碟、酒類飲品及任何仿冒的產品。 | |
18. | 不得在准用範圍收藏或貯存任何《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指的危險品或違禁品,或任何武器、軍械、炸藥或易燃物體,亦不得茖洁B准許或容許他人這樣做。 | |
19. | 不得在准用範圍展示或售賣氫氣球。如須展示或要約出售氣球,只可使用空氣或氦氣作為充氣氣體。 | |
20. | 不得在准用範圍展示或售賣罐裝噴沫或罐裝噴霧飄帶。 | |
21. | 不得在准用範圍售賣香煙和煙草,以及展示有關香煙和煙草的廣告。 | |
22. | 在准用範圍售賣或要約出售貨品時,須遵從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發出有關貨物品質的指示。 | |
23. | 售賣貨品時不得只出示樣本/款式。(即應在顧客付款時,在該場地攤檔將貨品交付顧客。不得要求顧客先就貨品付款,隨後才往其他地方領取或將貨品送交其他地方。) | |
24. | 不准以拍賣形式售賣貨品。 | |
25. | 不准進行純推廣、宣傳或登記會員/顧客的活動及其他活動而沒有售賣實質的貨品。 | |
26. | (a) | 除准用範圍外,不得在該場地內的任何地方放置或棄置,或容許或准許他人放置或留下任何貨品或材料,以致在任何情況下阻礙、阻塞或堵塞這些地方。 |
(b) | 如獲許可人違反本附表任何規定,在不影響署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和補償的原則下,署方有權採取必要的行動而無須發出通知,立即移走阻礙物或侵佔物。署方有權決定,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檢取、移走及處理這些物件,無須向獲許可人或任何人賠償,而獲許可人在接獲署方的付款通知後,即須支付署方因移走或處理這些物件及有關事項而引致的一切費用。 | |
27. | 不得在公共地方放置貨品。應將貨品穩妥地放置或疊放在准用範圍內,不致構成意外或火災危險。 | |
28. | 應以合理而可行的方法,保持所有貯存的或供要約出售的貨品符合壎矷C | |
29. | 不得使用手提擴音器、揚聲器或其他音響器材宣傳業務。 | |
30. | 獲許可人在簽訂本協議時承諾不得僱用非法工人。倘發現獲許可人違反這項承諾,僱用非法工人,政府可以書面通知獲許可人終止本合約,獲許可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獲許可人須承擔本署因終止本合約而招致的所有財政損失和開支。 | |
31. | 不得在兩行攤檔之間的通道懸掛招牌或裝飾物,亦不得容許竹桿或其他裝置伸展到准用範圍之外。 | |
32. | 不得以棕櫚葉搭建准用範圍內的攤檔;應以不易燃的材料搭建攤檔的遮篷。 | |
33. | 檔頂不能用作存放貨物及工具用途。另乾貨攤檔的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3米。 | |
34. | (a) | 根據本條第(c)款的規定,獲許可人須在2006年1月29日上午7時前,把整個檔架及一切營業工具移離准用範圍,並清理所有垃圾、廢屑和未售出的商品(不論損毀與否)。否則,本署會移走所有剩下或遭棄置的檔架、營業工具、垃圾、廢屑和未售出的商品,並以本署全權決定的方式處置。 |
(b) | 獲許可人明確同意不會在准用範圍及其附近地方破壞、摧毀、損毀或棄置任何未售出的商品。倘獲許可人違反這項條款,本署將按照《特許協議》第9條的規定予以懲處。 | |
(c) | 雖有上文第(a)款的規定,獲許可人仍可在2006年1月29日上午7時前,自願將未售出的花卉及盆栽送交本署,惟本署不會支付任何費用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償。獲許可人同時須清楚明白,本署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收交來的任何或所有花卉或盆栽,並可採用任何方式加以處置。 | |
35. | 保持准用範圍及其附近地方清潔整齊,修葺妥善,維持於可供使用的狀況,以令署方滿意為合。 | |
36. | 設置足夠數目及署方認為合適的有緊密蓋子的垃圾桶,並保持垃圾桶狀況良好及清潔壎矷C收集垃圾桶內的所有垃圾後,應將該等垃圾移走及處理,以令署方滿意為合。 | |
37. | 無論何時,均不得阻礙署方人員進入准用範圍任何部分,視察該處情況。 | |
38. | 獲許可人須時刻對准用範圍的安全和保安負責。 | |
39. | 除獲署方批准外,所有車輛不准進入該場地。 | |
40. | 倘獲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警方在該場地實施單向式人潮控制系統或封閉該場地附近的道路、或因電力故障引致整體照明系統終斷或該場地關閉、或因天氣惡劣、天災或任何無法預計的意外而蒙受任何損失,署方無須承擔有關責任。 | |
41. | 署方可全權決定把無人佔用的准用範圍作其他用途。 | |
42. | 署方保留詮釋、更改及修訂此等條款和規定及在其認為需要時,為使此項活動能有秩序及順利進行而發出附加規例或規定的權利。署方就此等條款和規定、任何附加規例或規定所作的詮釋乃最終的詮釋。 | |
43. | 獲許可人(本協議准其在准用範圍售賣快餐食品者)須遵守下例條款: | |
(a) | 不得設置顧客座位。 | |
(b) | 不得在准用範圍內或附近洗滌碗碟等物。 | |
(c) | 須在年宵市場開放前將擬在准用範圍出售之各項物品名目通知署方。 | |
(d) | 張掛之廣告,只可宣傳經營商號名稱、所售物品及售價。 | |
(e) | 在准用範圍內最少設有合標準之四千克庄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 | |
(f) | 總電掣須設在准用範圍內易於接近之處,並須用中英文清楚指示。 | |
(g) | 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申領一個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 |